為保證義務教育的教學質量,明確義務教育學校教育技術裝備基本條件,促進我省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根據義務教育培養目標、國家(省)義務教育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和國家有關義務教育學校教育技術裝備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初中思想品德、語文、數學、外語、生物、物理、化學、音樂、美術、體育、歷史、地理、信息技術、勞動與技術14個學科實驗(教)室的教育技術裝備標準,衛生(保健)室,圖書館(室),學校基本教學設備的裝備標準。本標準可作為職業初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常規教學儀器的參考。
2.編制依據和規范性引用文件
JY/T0385—2006 《中小學理科實驗室裝備規范》
JY/T0386—2006 《初中理科教學儀器配備標準》
GBJ99—86 《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
GB 5700 《室內照明測量方法》
GB 8772 《電視教室座位布置和照度衛生標準》
GB/T17226 《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
GB/T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343—2004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
JGJ-T16-92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GB 50303-2002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Y/T 106-1999 《有線電視廣播系統技術規范》
《全日制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稿)》(2001年)
《關于在中小學普及信息技術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號)
《關于在中小學實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教基[2000]34號)
《關于中小學校園網建設的指導意見》(教基[2001]16號)
《中小學圖書館(室)規程(修訂)》(教基[2003]5號)
《教育部關于印發全日制義務教育〈思想品德課程標準(實驗稿)〉的通知》(教基[2003]9號)
《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教體藝[2008]5號)
《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音樂教學器材配備目錄(修訂)》(教體藝[2002]17號)
《九年義務教育全日制小學美術教學器材配備目錄(修訂)》(教體藝[2002]17號)
《吉林省普通中小學實驗室及多功能教室建設和儀器配備標準(試行)》(吉教裝備字[2004]11號)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中小學校園網建設的指導意見》(教基廳[2001] 16號)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建標[2002]102號)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建標[2008]159號)
《中小學教室設備規范圖冊》(1990年)
3.要求
3.1 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信息技術教室建設要求分為兩類,即“基本要求”和“規劃建議”。
“基本要求”
是學校實驗室裝備建設應達到的最低要求,“規劃建議”是在達到“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為有較高實驗室裝備能力的地區和學校提出的要求。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創建更有利于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實驗室,滿足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對實驗教學的要求。
3.2初中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分為“基本”和“選配”兩種配備要求。
“基本”是學校保證正常教學秩序、按規定開全開足課程、完成基本教學任務所需要的最低配備要求,所有義務教育普通初中均應達到該欄目的配備要求;“選配”是在達到“基本”基礎上,為有較高裝備能力的地區和學校提出的要求。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根據經濟水平和裝備能力,努力提高教育技術裝備水平,滿足教學要求。凡未設“基本”和“選配”兩種配備要求的,均為基本配備。
3.3教學儀器設備配備數量以每個教學班50人,每個年級4個平行班的學校為標準計算。數學、生物、物理、體育、勞動與技術學科,12個教學班的學校每個學科配備1個實驗(儀器器材)室;12個以上至24個教學班的學校每個學科配備2個實驗(儀器器材)室;24個以上至36個教學班的學校每個學科配備3個實驗(儀器器材)室。地理、化學、外語學科,18個以下及18個教學班的學校每個學科配備1個實驗室(儀器);
18個以上至36個教學班的學校每個學科配備2個實驗(儀器)室。思想品德、語文、音樂、美術、歷史、信息技術教室(計算機網絡教室、多功能教室、校園廣播系統)、衛生(保健)室每校各配備1個。
每個年級平行班中最大班額的學生人數少于50人,應按比例減少分組儀器的配備數量。最大班額的學生人數多于50人的按50人配備。
3.4 普通初中實驗室、功能教室及附屬用房面積符合JY/T0385—2006《中小學理科實驗室裝備規范》等國家標準要求。
3.5
凡是進入學校的教學儀器設備產品,需取得通過計量認證的教學儀器設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書和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除必須的實驗化學藥品外,不得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國家相關安全和環保標準。
3.6如國家頒布新的相關標準,將適時對本標準進行修訂。
3.7 本標準由吉林省教育技術裝備處負責解釋。
3.8 本標準發布之日起原有吉林省義務教育普通初中相關標準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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