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為供應商清除政采一切“路障”
http://www.wandqa.cn2019年12月19日 16:04教育裝備網
日前,廈門市財政局結合全市實際情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為供應商配了一臺“清障車”,以利于為供應商清除政府采購活動全程中一切“路障”,切實保障供應商合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這是廈門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時提出的要求。
據了解,廈門市財政局在部署該市優化政采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時,主要在保障供應商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權利、保障供應商充分獲取政府采購信息權利、保障供應商正當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權利、保障供應商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以及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交易成本這五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以充分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利。
首先,在保障供應商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權利方面,該市財政局強調了以下內容: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設置資格查驗、原件核驗、登記備案等沒有法律依據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潛在供應商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現場考察或者答疑過程中,不得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合理編制采購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重點避免出現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等行為。
其次,在保障供應商充分獲取政府采購信息權利方面,該市財政局提出了包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政府采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規定媒體公告;對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公開相關采購信息外,采購人還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在規定媒體上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將驗收結果于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等四項具體內容。
第三,在保障供應商正當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權利方面,該市財政局要求采購人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購人不得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采購人應當在符合合同約定驗收條件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履約驗收,不得在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約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驗收條件等。
第四,為保障供應商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該市財政局強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質疑事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采購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暫停簽訂采購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實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等。
第五,為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交易成本,該市財政局提出了六項具體要求,包括采購人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押金、服務費;采購人可根據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或適當降低投標保證金繳納比例,允許供應商依法以保函等非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規模、供應商資信情況采取預付款方式支付采購資金,減輕供應商墊款壓力等。
除保障供應商的權利,廈門市財政局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及選擇方面也進行了規范,例如,各區不得對已進入名錄登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開展政府采購執業活動設置額外條件、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此外,在優化政府采購監管方面,廈門市財政局規定,試行采購人一攬子申請采購方式變更、財政集中批復的審批模式,提高審批效率;壓縮市財政部門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審批時限,從原來的10個工作日縮減為6個工作日;逐步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開展代理機構、專家、供應商信用評價及不良行為記錄等。
責任編輯:黃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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