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網上“裸泳”的孩兒們穿上結實的“黃金甲”
http://www.wandqa.cn2020年06月01日 09:36教育裝備網
編者按
今天,每個孩子從出生的那一刻開始,都不可避免地浸泡在網絡環境中。因此,他們也被稱為網絡時代的“原住民”。2018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中國未成年人互聯網運用和閱讀實踐報告(2017—2018)》顯示,學齡前開始接觸互聯網的兒童占比已經達到27.9%。隨著兒童“觸網”年齡越來越低,網絡侵害事件也越來越頻繁地發生。
家長“曬娃”,引發兒童隱私泄露;年僅5歲的女童,在游戲玩家教唆下,脫下衣服,對著移動設備拍照;兒童動畫片內容涉黃、暴等。這些只是在網上“裸泳”的兒童被侵害的冰山一角。2019年中國兒童權利保護十大事件當中,就有兩件涉及兒童與網絡的關系。“被保護權”是《兒童權利公約》提出的兒童四大基本權利之一。為“觸網”兒童穿上結實的“黃金甲”,保護兒童在網絡世界的安全,是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
今年正值《兒童權利公約》生效30周年。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本期學前周刊聚焦兒童“安全觸網”這一主題,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展開討論,以期為兒童營造一個安全、友好的網絡生態環境。
兒童個人信息需“特殊保護”
蘇文穎
兒童個人信息正遭遇多種泄露風險,卻尚未得到足夠重視
最近,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聯合發布了《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明確指出學齡前兒童觸網比例明顯提升,小學生在學齡前就使用互聯網的比例已達32.9%,并在建議部分首先提出要重視學齡前兒童的上網管理和教育問題。
近年來,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已躋身國內外最吸睛的公共話題之列。曾幾何時,看似冰冷遙遠的技術和政策議題,如今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的日常。然而,兒童特別是幼兒的個人信息網絡保護卻一直沒有得到重視,亟須社會各界強化“落實兒童的被保護權”的意識。
網上“曬娃”泄露隱私易引發安全問題
很多人可能覺得個人信息網絡保護這個問題不適用于幼兒,畢竟學前階段很少有孩子會自主使用互聯網,何談個人信息和數據的網絡保護呢?其實不然,隨意選取幾個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場景,就能夠使大家意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我們都在朋友圈或者其他社交媒體上見過熱衷“曬娃”的家長吧,有些家長分享時并沒有設置分組,或是在公開的平臺上不假思索就分享孩子的清晰正面圖片和影像,對一些圖像中可用于識別的背景信息(如小區、幼兒園等)也未做處理,有的還會在分享時顯示實時定位。更有甚者,少數家長甚至會發自己低齡孩子的裸露照片和視頻。
很多家長沒有想到的是,這些過度分享的圖片和影像可能會落到不懷好意的人手里,其中的一些私密信息也可能會被犯罪分子濫用,最嚴重的情況是孩子可能會被犯罪分子當作潛在的兒童性侵或者性剝削對象,特別是網絡性侵。國際刑警組織前幾年專門建立了一個“兒童性剝削(即中國語境中所指的‘兒童色情’)制品國際數據庫”,旨在通過加強國際司法合作,共同打擊這一日益猖獗的現象。2018年2月,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一篇報告中對其數據庫中比例超過一半的未被成功識別的受害兒童進行了初步統計,其中56.2%是青春期前兒童,4.3%甚至是嬰兒和學步期兒童,可謂觸目驚心。其中,有近1/3的受害兒童是男孩。因此,家長絕不能掉以輕心,覺得孩子還小而沒有這方面的防范意識,切勿上傳任何涉及孩子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
除了上述風險,從長遠來看,家長的過度分享也可能會影響孩子的自我意識建立、自尊心和同伴關系。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孩子到了能夠充分表達的年齡,就不愿意家長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把自己的信息分享在社交媒體上,其實這也是孩子體現自身主體性、行使參與權的一種方式。
此外,隨著“萬物互聯”的發展,市場上有很多專門面向幼兒的智能玩具、電子保姆等,這些設備內置話筒、攝像頭、GPS和語音識別等技術,在聯網時可能會引發嚴重的隱私和安全問題。前幾年歐美國家就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有人通過聯機玩具獲得數百萬名父母及孩子的個人資料,其中包括孩子的照片和語音記錄。
兒童個人隱私和數據應受到特殊保護
國際法中其實明確了對兒童隱私權的保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這一世界上獲得最普遍批準的國際公約第16條規定:“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兒童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類干涉或攻擊。”中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9年頒布了《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也在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數字時代兒童個人隱私和數據的保護具有極大的特殊性。一方面,兒童與成年人一樣享有各項權利,但與此同時,兒童基于其身心發展階段,往往需要政府和企業設計特殊的保護措施以幫助其實現權利。這也是為什么在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領域頗具影響力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在序言第38節會明確提出,“兒童的個人數據應該受到特殊保護,因為兒童對與其個人數據處理有關的風險、后果、保障措施和相關權利不盡了解”。
家長應掌握網絡保護的基本技能
那么,面對數字化社會的快速發展,家長如何既讓孩子享受技術發展帶來的便利和益處,又讓孩子遠離隱私和信息泄露及其可能帶來的其他風險呢?
第一,了解兒童發展的基本規律,注重線下的親子互動和陪伴。學齡前兒童處于生理、認知、語言、溝通和社會情感發展的關鍵時期,同時自我保護能力卻又極差,因此,家長的關愛和陪伴在這個階段尤為重要。然而,很多家長由于工作忙等各種原因,往往會用手機或其他智能設備吸引孩子的注意力,但是,用手機讓孩子“靜下來”并不科學。2019年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關于5歲以下兒童的身體活動、久坐行為和睡眠的指南,建議不要讓孩子長時間受限于嬰兒車或座椅,不要在屏幕前久坐不動,同時確保孩子每天進行積極的玩耍等身體活動,并獲得足夠的優質睡眠。即使是坐下不動的時間,也要用于與家長進行高質量的互動式非屏幕活動,如閱讀、講故事、唱歌和拼圖。指南明確建議2歲以下的嬰幼兒不應有任何屏幕時間,5歲以下兒童的屏幕時間每天不超過1小時,且最好在家長的陪伴下有互動地進行。做到了這些,能最大限度保護孩子免于網絡風險,同時從小培養孩子良好的用網習慣。
第二,掌握網絡保護的基本技能,提高自身網絡素養。知識就是力量,這其實也并不需要什么艱深的鉆研,只要稍微用心去了解一些網絡安全的基本素養。例如,在幼兒會接觸到的智能設備上設置“家長控制”或者“屏幕使用時間”;善用很多平臺上的“青少年保護模式”;進行隱私設置;頭部視頻平臺上一般都有兒童/少兒頻道及兒童版,家長可注冊兒童專用賬號或使用兒童版讓孩子觀看視頻。此外,了解一些常用APP的隱私政策和用戶協議的核心內容,確保自己和孩子的個人信息及數據不會被濫用和泄露。這些技能之后也可以教給孩子,幫助孩子在適當年齡過渡到安全地自主上網階段。
兒童網絡保護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是一項長期的事業,不容忽視,除了家長要發揮關鍵作用外,幼兒園也可以考慮開設相關課程,也呼吁社會各界對此給予更多關注。(作者單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駐華辦)
把兒童從網絡中“搶”過來
洪秀敏
那些過早過多觸網的兒童,正在失去什么
如今,電子產品已成為兒童成長中必不可少的玩具,網絡生活已成為現時代兒童的重要生活方式。很多家長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也把電子產品當成了“哄娃利器”。長此以往,孩子對網絡的依賴性也會逐漸增強。
《2016—2017中國兒童網絡素養狀況系列研究報告》調查顯示,近年兒童數字化成長加速,且呈現明顯的低齡化傾向。3—6歲兒童手機接觸率為91.8%,平板電腦接觸率為83.4%,電腦接觸率為80.6%;超過29.1%的兒童每天使用網絡超過30分鐘。無論在公共場所還是在家中,都能看到許多孩子像大人一樣玩手機,眼睛緊盯著屏幕,熟練地滑動或點擊,且玩起來就不愿放下。很多研究和實踐均表明,兒童過早接觸手機等網絡設備弊大于利。
輻射多,活動少,影響身體發育和健康
首先,兒童對輻射異常敏感,且自我修復能力差。長期、過量的電磁輻射會對兒童的生殖系統、神經系統和免疫系統造成直接傷害,導致記憶力減退、智力受損、骨骼發育遲緩,嚴重威脅兒童正常發育。
其次,兒童視神經和視網膜處于發育不完善和不穩定階段,眼睛調節機能十分脆弱,快速閃爍的圖像不適合兒童長期觀看。任何增加用眼負擔的行為都極易導致視網膜受損、視力下降、散光等。2018年全國兒童青少年總體近視率為53.6%,其中6歲兒童為14.5%。長時間集中注意力盯住屏幕引起視覺疲勞、眨眼次數減少,容易形成干眼癥,嚴重的可導致角膜炎。
再其次,長時間上網,活動減少,容易影響兒童運動能力發展,降低兒童的身體協調能力。有些兒童邊觀看屏幕邊吃東西,心不在焉,注意不到自己已經吃飽了,熱量堆積,容易導致超重、肥胖和行動遲緩。
最后,長時間上網致使兒童大腦神經中樞持續處于高度興奮狀態,不僅影響兒童的作息和睡眠,而且會引起體內一系列復雜的生物化學變化,導致異態睡眠、睡眠節律紊亂等問題。
被動接收信息,影響認知和言語發展
大腦需要在真實的環境和體驗中才能健康發育。學齡前兒童的學習以直接經驗為基礎,在游戲和日常生活中進行。嬰幼兒需要觸碰、感覺、觀察和移動真實的物體,通過多種感知覺通道建立對真實世界的豐富經驗。網絡提供的經驗多是間接的,限制了兒童的感覺體驗。
網絡作為聲音和圖像的信息傳播媒介,其傳輸信息的方法具有形象生動、信息刺激強、快速變換的特點,兒童接收到的感官刺激多且強烈,注意力總是處在不斷的轉移和分散狀態中。兒童習慣了這樣強烈的刺激后,對普通的平面圖書可能失去興趣。研究表明,3歲以下兒童每天多看1小時電子屏幕,7歲前注意力紊亂的概率會增加10%;如果一天看3小時,概率會上升到30%。
而且,過度沉迷電子產品會導致兒童認知能力下降。上網過多導致兒童在多個情景和畫面的滑動及快速瀏覽中,迫不及待地刷下一張圖片、看下一段視頻、玩下一個游戲,往往來不及反應和思考,就被動接收下一個信息,不利于發展兒童的主動思考和積極思維。研究表明,長時間玩網絡游戲,會影響兒童想象力和創造性思維的發展。
此外,網絡視頻語速通常較快,只需要兒童通過眼睛和耳朵來看畫面、聽聲音,是一種被動的、單向的輸入,缺少主動輸出和交流過程,兒童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得不到鍛煉。同時,兒童長時間盯著電子屏幕時,眼球定格在屏幕后就不運動了。沒有視線的移動,閱讀時就會出現障礙,或重復字詞,或添字,或吞字,或跳行,或串行。
缺少互動交流,影響社會交往與行為
過多的網絡生活減少了兒童與父母、同伴等的人際交往與互動,失去了很多社會學習和實踐的機會,影響了其社會性發展,嚴重的還可能導致社交障礙。研究發現,兒童接觸電子屏幕時間過長,會導致其識別情緒能力下降;長期玩網絡游戲,導致兒童對周圍人冷淡甚至回避,性格逐漸變得內向甚至孤僻;嬰幼兒過早接觸視屏、每日觀看視屏過多、單次接觸視屏時間過長,均可能增加類似孤獨癥的行為。
同時,網絡對于兒童來說是新奇事物,兒童有強烈的好奇心,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上網成癮。質量參差不齊的網絡內容和網絡游戲,容易讓缺乏是非辨別和抵抗誘惑能力的兒童迷失方向;部分不健康、不安全、不文明的信息,容易導致兒童的認知偏差和行為上的模仿,引發一些不良行為。
在兒童成長的關鍵階段,家長對其健康用網的監護和引導不能缺位、錯位。對于兒童而言,人與人的互動應在人機互動之前,真實世界應在虛擬世界之前。
首先,父母應多陪伴孩子一起玩玩具做游戲,發展一兩項喜歡的運動,一起閱讀有趣的圖書,或講故事、玩拼圖等,通過互動式非屏幕活動,加強親子溝通,用關懷和陪伴取代電子產品和網絡。
其次,家長和孩子要約定好每天玩電子產品的時間并堅持嚴格把控,讓孩子從小知道有規矩就要遵守,鍛煉意志力。不要將玩電子設備當作某種行為的獎罰交易,那只會讓孩子潛意識里增加對電子產品更多的期待。
最后,家長要關注和了解孩子接觸的網絡世界。如果發現孩子喜歡或有些沉迷某個游戲或動畫片,不要著急制止,先了解他喜歡的原因,再用積極的方法引導,讓網絡成為孩子學習與生活的工具,而非綁架生活的玩具。當然,家長在對孩子提出所有要求時,都要以身作則,為孩子做好的榜樣。(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學前教育研究所)
找出觸網者中的兒童
劉曉春
只有識別出使用者為兒童,才能為其提供特殊和強化保護
隨著移動互聯網產業的迅猛發展,網絡已成為未成年人重要的學習工具、溝通橋梁和娛樂平臺。截至2018年7月底,我國未成年網民達1.69億,未成年人的互聯網普及率達93.7%,明顯高于同期全國人口的互聯網普及率(57.7%)。對于學齡前兒童,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看視頻、玩游戲、獲取資訊、認知世界并表達自我,也已成為其普遍的生活體驗。
網絡一方面為學齡前兒童認知世界、表達自我,打開了一扇重要的窗戶,但另一方面,網絡也是存在多重風險的所在。如果監管和保護不力,極有可能出現損害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情形。
識別出兒童,才談得上特殊保護
我國關于涉足網絡的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正在迅速完善并形成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在修訂,其中新增的“網絡保護專章”在最近一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公開亮相,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亦在制訂中。相信不久,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使用中的權益保護,將形成場景化、全方位、可操作的保護規則體系。而針對網絡游戲、網絡直播、防沉迷、網絡充值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熱點問題,也將出臺一系列規范性文件。
在學齡前兒童保護制度構建中,作為一切特殊保護的基礎制度,首先要能識別出使用者為學齡前兒童,然后才談得上通過相應的法律規則和機制,為其提供不同于一般網絡用戶的特殊和強化保護。
網絡游戲沉迷和網絡不良信息侵害問題,是目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最受關注的兩個問題。對學齡前兒童而言,比較常見的網絡使用場景,可能涉及打游戲、觀看直播和視頻等,也可能涉及一些在線課堂學習、初步的社交活動等。此外,具有防走失、通信等功能的兒童手表等移動設備,也有潛在風險。在這些場景下,學齡前兒童在使用網絡時,比較集中的風險可能體現在不良內容侵害(如血腥暴力等刺激性強的畫面),游戲沉迷、隱私和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社交帶來的欺凌、詐騙以及線下身心侵害(如性侵、誘拐)等風險。
實名認證缺失,保護機制往往形同虛設
目前的互聯網企業在識別未成年人身份方面的典型應對方式,是設立“青少年模式”,要求未成年人自覺選擇進入。“青少年模式”下,網絡會提供經過篩選的內容信息、限制時段和時長的防沉迷措施等。但“青少年模式”的形同虛設,在很多領域都成為一種常態。未成年人只需輕輕點擊,就可以關閉這一模式,從而沉浸在與成年人并無二致的網絡環境中。
2019年10月,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要求企業實行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制度,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但如果實名注冊環節不能如實呈現未成年人身份,那么相關限制機制也將毫無用武之地。
對于學齡前兒童而言,比較常見的情形是使用父母的手機玩游戲或接觸網絡內容。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監護看管不足,兒童的身份就很難被鑒別,也就很難由互聯網企業來提供額外保護。此前媒體熱議的兒童大額打賞及游戲充值行為,通常就是兒童使用家長賬戶所為。學齡前兒童的認知、判斷能力相對較弱,受不良影響甚至侵害的可能性較大。除了在制度上要設計出重點風險識別和保護機制外,家長也應更大程度上提高風險意識,對于孩子使用移動設備的行為,要引起充分的注意并及時進行風險防范。
另外一個實名認證缺失的領域是網絡社交平臺。近期的相關熱點,涉及兒童遭遇性侵等犯罪行為,不少行為和信息交換的源頭,就是通過網絡陌生人社交實現的。但在社交平臺領域,長期以來并未實現真正意義的實名制,主要通過手機號碼注冊這種非常弱的實名手段,更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風險防范措施和強化保護機制。
使用效力較強的認證方式,盡量避免隱私泄露
目前針對包括學齡前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身份識別難題,主要不是有無實名認證的問題,而是實名認證手段強弱的問題。對于身份證號、手機號等較弱的認證手段,未成年人很容易就可以繞開,以成年人的身份接受服務。對于最為牽動人心的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特別是對學齡前兒童而言風險強度最高的那些領域,使用效力較強的認證方式,防止兒童的身份冒充行為,是可取的選項。
但是,強身份認證方式,不可避免地需要收集和使用更多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從而造成風險防范和隱私保護的悖論。網絡游戲領域是否應通過人臉識別來強化防沉迷機制,就成為一個長期討論的熱點。但出于對兒童隱私泄露的擔憂,這一機制亦遲遲未被正式采納。防沉迷相關利益和兒童隱私保護利益之間的沖突,似乎無法找到可以協調的方案。
對于學齡前兒童使用網絡的身份識別難題,可以有幾種解決的思路。一種是可以通過跳轉對接具備強實名認證能力的服務或者政府數據庫,來一定程度上避免隱私泄露風險,并且實現強實名認證。比如通過跳轉政府統一加密的數據庫,或者調用支付寶、微信等數據,進行人臉識別。當然,這種方式增加的成本,需要由相關企業承擔。
另一種是可以借鑒網絡直播場景,適當引入賬戶注冊后對于身份進行驗證的技術和機制,通過行為模式、特征、抽查等方式,要求企業進行注冊后驗證。對于無法通過真人驗證的賬戶,進行限制性處理。這種方式對于學齡前兒童尤其可能有效,可以通過設置對于智力、知識等存在一定要求的題庫,要求使用者回答。例如,設置較為復雜的數學計算題等,來判斷使用者的心智和年齡類型。
最后,可以要求企業通過充分的風險警示、定期的使用提醒,以及家長介入管理功能的設置和完善,為家長管理未成年人做出提示,并提供管理工具,引導家長這一未成年人保護的最重要群體更好地履行自己的陪伴和監護職責,這對學齡前兒童尤其至關重要。(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共筑兒童網絡保護“防火墻”
岳亞平
實現兒童安全觸網,需要幼兒園、家庭、行業和政府同心協力破難題
在“全民觸網”時代,學齡前兒童也在各種電子產品的包圍之下成了“互聯網原住民”。“資源豐富,形式多樣,使用便捷,聲頻視頻共現”的特征,既符合學齡前兒童具體形象的思維特點,又能滿足其對新鮮事物的好奇心,于是,能熟練使用微信、抖音、愛奇藝、騰訊視頻等軟件的兒童開始不斷涌現。
然而,“判別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點,決定了學齡前兒童很難自我甄別網絡中的不良言行,也很難遵守家長規定的內容和約定的時間,兒童的網絡保護安全網在不知不覺中被撕破了,而跟隨其后的個人信息泄露和信息濫用等問題則接踵而來。如何在互聯網大潮中構筑兒童網絡保護體系,切實保障兒童的網絡信息安全,需要幼兒園、家庭、行業和政府攜手共創、同心協力。
幼兒園:與家長配合共同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在保障兒童信息網絡安全方面,幼兒園應該緊跟時代步伐,主動和幼兒家庭配合,共同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做好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首先,幼兒園應盡可能減少教育類網絡軟件的直接使用,必要時可提前下載好優質的教育資源,方便和滿足教育教學活動需要。必須家長參與的幼兒園在線活動、教育APP的使用等,應規范家長在軟件上的注冊、登記、打卡等行為,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幼兒園也應制定相關條例,禁止教師和工作人員私自泄露兒童的個人信息。
其次,幼兒園作為聯系社會和家長的橋梁,可通過專題講座、家長沙龍、家訪、電話等方式,及時做好《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相關政策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家長保護兒童信息安全的意識,掌握有效的防范方法,確保不因信息泄露等給兒童帶來潛在的危害。
再其次,幼兒園可根據不同年齡班兒童的特點,在日常生活中適時地傳遞網絡安全知識,舉辦“網絡安全周”主題活動,還可開展與“網絡安全”“個人信息安全”等相關的教育活動,從小培養兒童的網絡安全意識,增強其對網絡信息的判斷和識別能力。
家庭:盡到監督、監管和教育的責任
家庭作為兒童最早、最直接的生活場所,在兒童的網絡安全方面承擔著重要責任。《規定》明確提出:“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除了通過外部技術來保障學齡前兒童的信息安全外,父母作為兒童的自然監護人,更應該盡到監督、監管和教育的責任。
父母應提高自己的網絡安全意識。在使用各種教育軟件時,認真閱讀“用戶須知”“隱私條例”等內容,不過多填寫孩子及家人的真實信息;不隨意開放位置權限、通訊錄權限、照片權限、麥克風權限等;不隨意在網絡平臺“曬娃”“曬活動”和曬不經處理的正面照片;不隨意將孩子的生活習慣、個人喜好、行蹤軌跡、家庭住址、幼兒園地址等隱私內容暴露于網絡中。一旦發現有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應積極依法維權,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此外,家長應加強對孩子上網的監督和監管。雖然網絡早已“飛入尋常百姓家”,但父母不能以“網絡內容豐富,孩子感興趣”為借口,讓網絡代替家長來主宰孩子的家庭生活,也不能讓孩子長時間地網絡在線而缺乏必要的監管,更不能允許孩子隨意瀏覽不合年齡的網絡內容和胡亂點擊個人信息,謹防孩子陷入“隱私換便利”的深區。
行業:加強自律和技術保障最為關鍵
在數字媒體時代,學齡前兒童的網絡信息安全與社會組織的自覺自律、廣大群眾的監督監管息息相關。特別對網絡開發者和運營者來講,除了要開發適合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特點的健康網絡學習內容之外,更要制定符合《規定》且完善合理的設計流程制度,從根本上保護兒童的權益。隨著各種線上免費教育、益智類小游戲等APP的應運而生,要求用戶提供真實姓名、手機號、年齡、性別、定位等基本信息成為必然,如何避免用戶信息的泄露、如何降低信息泄露的風險,是網絡運營者必須考慮和解決的問題。其中,行業自律和技術保障最為關鍵。
首先,網絡運營者應自覺遵守《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學齡前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規范和行為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雖然社會責任無法在國家立法時一一細化,但從法律責任到社會責任再到自律責任是社會發展之必然,而《規定》的實施就是在用“引領、倡導、鼓勵”的方式,使互聯網行業制定并遵守自律規范,為保障兒童信息安全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因此,網民協議中應設置專門保護學齡前兒童的條款,并安排專門人員保護已有信息,減少信息泄露的可能。
其次,互聯網行業應致力于技術革新和網絡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只有做好技術保障,才能使所有的責任都落在實處。信息加密技術、信息安全保護技術、安全管理責任技術等,都應該被廣泛使用在各個網絡平臺中,使兒童的個人信息保護能夠“看得見”。
從政府層面來說,頒布《規定》只是保障兒童網絡信息安全的第一步,而有效地實施、有力地執行和監督,才是實現《規定》目的的關鍵所在。為此,政府部門應進一步致力于信息安全保護技術和監管能力的提高,建立風險識別和風險警示機制;應引導互聯網行業探索個人信息安全信譽評價體系,通過強化安全行為提升行業自律的實效;應逐步建立專門的機構,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給予相應的監管和指導。同時,還應明確監管底線和執法邊界,對違反《規定》要求的個人和組織,給予嚴厲的懲罰和制裁。(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教育科學學院現代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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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兒童網絡保護舉措
美國:為兒童提供健康的游戲和網站
美國先后出臺《兒童互聯網保護法》和《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后者對13歲以下兒童的網上個人信息收集做出限制,13歲以下兒童使用部分網站服務時,網站須征得父母同意。
美國的一些運營商會為孩子上網筑起保護墻,比如App Store除了需要輸入密碼之外,一些游戲還會在安裝前,再出現一些相對有難度的問題,需要安裝者回答,以鑒別使用者年齡。
此外,美國家長可以在電腦網頁上安裝專門的過濾插件,用來過濾掉那些帶有暴力或者色情內容的網頁。孩子瀏覽網頁時只要打開這些插件,那些不能讓孩子觀看的網頁就會被自動屏蔽掉。
芬蘭:家長引導孩子“科學觸網”
芬蘭權威媒體《赫爾辛基報》曾做過一個針對20000名芬蘭家長的抽樣調查,調查顯示,有72%的芬蘭父母認為,孩子在玩的電腦游戲和社交媒體,父母自己也該花時間了解。
另一項來自芬蘭的調查顯示:86%的芬蘭父母(孩子3—8歲)報告他們會管理小孩的電腦使用,而且管理的方式多樣化。有的是限制使用時間,有的是在規定時間才能使用,還有的是看他們會訪問哪些網站。
日本:要求網絡服務商做出限制
日本制定了《網絡服務供應商責任限制法》和《青少年網絡規制法》等法律,明確將“誘使犯罪或自殺”“顯著刺激性欲”和“顯著包含殘忍內容”的3種信息劃歸“有害信息”范疇,并要求通信商和網絡服務商就這些信息設置未成年人瀏覽限制,從而對未成年人網絡使用實行較為嚴格的保護措施。
不僅如此,日本對廣播電視、電影、書籍、游戲、網絡服務商等采取分級措施,不僅要求網絡服務商必須實行過濾措施,還引入了安全搜索技術對搜索引擎提供的內容進行監管。
日本政府關注的對象還深入到了移動端。日本三大通信運營商都已經在其運營的手機系統中內置了家長管理軟件,用來過濾有害信息。通信商還先后推出了兒童專用手機,這種手機沒有網頁瀏覽和短信功能,僅能和通訊錄中預存的號碼通話,還配備了GPS定位系統和報警器。
韓國:對網絡內容和游戲加強監管
在對網絡內容的監管方面,韓國司法部門制定了防止傳播網絡暴力等違法信息的相關法律,并在《信息化促進法》《電信事業法》《促進利用信息通信網及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和《青少年保護法》的規定中,明確表示限制給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從而確立了健全的信息秩序的法律。
在網絡游戲管理方面,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在2010年發布《預防及消除游戲成癮對策》強制相關企業實施“疲勞度系統”,也就是說當玩游戲超過一定時間后,游戲的速度會自動變慢,讓其成為團隊中的“豬隊友”,迫使游戲玩家下線。
《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摘錄)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布、傳播侵害兒童個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兒童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
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則。
網絡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并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并應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絡運營者征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并明確告知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兒童個人信息存儲的地點、期限和到期后的處理方式;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拒絕的后果;投訴、舉報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刪除兒童個人信息的途徑和方法。
網絡運營者發現兒童個人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毀損、丟失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將事件相關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兒童及其監護人,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發布相關警示信息。
網絡運營者停止運營產品或者服務的,應當立即停止收集兒童個人信息的活動,刪除其持有的兒童個人信息,并將停止運營的通知及時告知兒童監護人。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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