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園體育活動中受傷誰來賠
http://www.wandqa.cn2020年06月09日 09:43教育裝備網
文明其精神,野蠻其體魄。校園體育對于青少年健康,強健中華民族未來整體體質,有重要作用。
但是,長期困擾學校的一個問題是:一旦學生在運動中受傷,校園體育的組織者也總是跟著“受傷”。有時,即便學校無責,仍要承擔“人道主義補償”。這種“傷不起”現象,成為制約校園體育活動的一個隱形“絆腳石”。
《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來了,該條款和相關條款對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的各方責任加以界定,由于戳中校園體育“痛點”,引發熱議。那么校園體育“傷不起”,還會繼續嗎?
專家怎么看?
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巖表示,體育法律法學界專家多年來一直呼吁,把自愿參加體育活動、自甘風險的原則明確寫入法條,《民法典》采納了這項意見。此舉實現了體育界一項強烈的立法期待,對開展體育活動有重要影響。
“這次立法將自甘風險納入是一次極大的進展。”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于善旭說,無論是社會公共利益,還是個人長遠利益,都需要國家用法律來協調這種風險關系。他認為,該條款的自愿前提如何適用學校體育還需更多探討,但其傳遞的法治理念,對促進學校體育發展無疑會形成積極促進。
“組織文體活動可能帶來風險,只有釋放這樣一種風險,才能夠激發更多舉辦活動者的熱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素華說。
“《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條款說的是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但學生在校參加體育活動可能會是一種教學安排,校園體育的問題和自甘風險條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對應關系。”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趙毅指出,作為對自甘風險條款的補充,校園體育更多適用《民法典》第1200條和1201條有關教育機構責任的條款,校方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他認為,法律永遠都是抽象的,具體的使用還是需要法官落實到具體的案件過程中,但上述條款有助于樹立一種理念,“就是體育活動有些傷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夠苛責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去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這種活動傷害更多需要自己來承擔的這種理念。”
上海政法學院體育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姜熙則認為,學校文體活動的問題光靠一部法律或幾個法條無法全部解決,涉及制度的設計、體育教師的培養與準入、學校保險等諸多方面。
法院怎么判?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副庭長陳思說,在校園體育類的傷害案件審理中,學校和教育機構承擔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職責,認定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主要可參照《民法典》第1199條至1201條來分析認定。
如何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陳思坦言,審判實務中法官的思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認定:一是這項體育活動是否具有高風險,比如是否有一定對抗性、對技巧要求是否相對較高;二是體育老師是否教會了學生從事這項活動所需的技能;三是現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四是老師是否在場監督管理等。
陳思舉例說,自己曾審理過體育老師組織學生折返跑導致學生摔倒受傷的案件,最終依據多個事實,如場地小、學生多;該校對場地安排的合理性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學生容易相互碰撞的安全隱患;體育老師不在現場疏于監督管理等,判定學校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學生本人因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及安全防護意識,且未及時向老師及其他同學求助,以致延誤最佳治療時機,自行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陳思審理過少有的一起學校無過錯的案件,是兩名學生周末在校內自發組織的籃球賽中受傷。“雙休日學生自發舉行籃球賽,學校在教育、管理上并無過錯,考慮到當事人的負擔能力,根據公平原則,由學校進行補償而非賠償。”陳思說,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既要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要維護體育運動的健康發展。
山東省一名基層法官認為,“自甘風險”等條款可能還要等待有關司法解釋,比如,8歲以下兒童受到人身損害的舉證責任在教育機構,但8—18歲其實也應由教育機構舉證,如果由孩子家長舉證教育機構未盡義務,舉證難度之大會超乎想象。
“這些年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裁判原則不統一,有的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有的適用過錯責任,有的適用公平原則,即使教育機構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但無法完全證明,加上各方面壓力,有不少判決最終還是判了學校承擔一定責任。”山東隆湶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表示,希望司法部門堅持立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他認為,判決有引導和規范社會行為的作用,一旦判決和稀泥,那么《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
學校怎么辦?
“以前的學校運動會有撐竿跳、三級跳遠、標槍、鉛球等項目,現在這些危險性大的項目基本都取消了,就是擔心學生安全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宿城一中副校長劉秀云坦言,一旦出現問題,學校確實承擔不起,但又不得不承擔社會壓力和經濟補償的壓力。
“現在所有學校開體操課的幾乎沒有了,因為體操危險性高、容易受傷,體育老師也害怕出現問題,學校也強調安全第一。”山東臨沂一位高中體育老師說,他們的體育課基本上是籃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運動課程,在一定范圍內自由活動,避免出現受傷。下午課外活動不組織統一活動,有少部分學生自己去跑步、打籃球,其他學生都在教室學習了。
還有學校負責人告訴記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效應很大,一旦有學校遇到運動傷害的訴訟,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該校包括所在地區的學校都會在開展體育課上縮手縮腳。他希望法院能用法律來解開束縛學校開展體育活動的約束。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一旦學生出現意外事件,對于學校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沒有一個社會共識。哪怕孩子原來身體就不好,一旦出問題,都是學校的責任。”劉秀云認為,相關規定還需要更進一步的細化。
陳思則坦言,在沒有侵權人、沒有過錯人的情況下,是學生本身問題導致的受傷該如何判定,他也會感到困惑。
對此,姜熙認為,既然校園體育活動必須開展,就必須要有“兜底”,如國家層面的賠償和完善的保險政策等。就體育教師和學校而言,需要劃定具體清晰的責任范圍,對于學生和家長而言,要有賠償的兜底。于善旭也認為,對于受害者現實利益的受損,都要受害方自己擔責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場相結合,來建立校園活動的風險保障機制。
多名身為家長的法律工作者建議,學校和教育機構應當對體育活動的安排有更詳細、貼近實際和完善的標準;做好相應場地、配套設施的建設,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體育活動;從事劇烈的體育運動之前,要了解清楚學生的身體狀況;加強體育老師的安全防范意識,在從事某項體育運動前警示學生注意防范此項運動可能會導致的人身損害。(新華社記者 代群 周暢 林德韌 李麗 吳書光)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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