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wandqa.cn2021年05月28日 10:35教育裝備網
浙教基〔2021〕19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升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有效規范招生秩序,維護良好教育生態,現就做好全省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進中考改革。各地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全面落實《浙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教基〔2017〕122號)要求,把規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作為建設高質量基礎教育體系和落實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任務。要堅守公平公正,堅持標本兼治,突出問題導向,嚴格實行基于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招生錄取模式,將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高中招生的基本依據,著力構建規范有序、監督有力的“陽光招生”工作機制,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發展,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和普通高中學校多樣化發展。
二、嚴格招生計劃編制管理。各地要加強本區域學齡人口變化監測,綜合考慮本地初中畢業生數量、未來一段時間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標、普通高中教育總體資源供給和普職教育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人民群眾的教育需求和意愿,科學規劃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位總量。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普通高中辦學規模標準和班額標準,認真核定每一所高中學校的招生計劃,提前向社會公布并按計劃嚴格執行。各設區市要力爭于2021年全面建立市級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錄取網絡平臺,確有困難的地區應當于2022年建成,切實加強招生計劃和錄取過程管理,對于超大規模高中學校要從嚴控制,調減計劃,使學校保持適度規模,嚴格防止產生新的大校額、大班額。
三、切實規范招生范圍。公辦、民辦普通高中原則上實行屬地招生。地處縣(市)的公辦普通高中應當在本縣(市)內招生;地處設區市城區的公辦普通高中應當在城區(指主城區)內招生,具體招生范圍可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確定,不得超越城區招生,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學中予以落實。民辦普通高中招生納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招生范圍應當與所在地公辦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并在2021年秋季招生入學中實現同步招生。省直屬高中和高校附屬高中,均納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招生范圍應當與所在地其他公辦普通高中相同。
四、合理統籌高中資源。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高中學位資源情況、生源情況合理統籌高中資源。對普通高中學位資源不足的縣(市、區),經申請后可由所屬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調配,合理安排生源不足的民辦普通高中跨縣(市、區)招生計劃;對普通高中學位資源不足的設區市,可經申請后由省教育廳統籌調配,合理安排生源不足的民辦普通高中跨設區市招生計劃。各地在統籌安排跨區域招生計劃時,應當嚴格控制招生計劃數量。同時,各地要從生源規模實際出發,統籌普通高中教育資源,資源不足的要抓緊通過新建或改擴建一批普通高中擴大學位資源供給,滿足當地學生就學需要;資源過剩的要適當調減壓縮規模。
五、規范特殊類型招生。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普通高中分類辦學改革試點工作,可以選擇部分具備特色辦學基礎的普通高中在規定范圍內開展自主招生,促進學校多樣化有特色發展;要明確學校特色方向、招生數量和相應的招生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在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結束后再進行招生;除體育、藝術、小語種類型可在設區市范圍招生外,其他類型在規定的屬地范圍內招生。體育、藝術類專門學校可在審批地范圍內招生;承擔國家特殊人才培養任務的普通高中和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可按原批準的辦法招生。
六、落實指標到校制度。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招生范圍,進一步完善優質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從2021年秋季起分配比例不低于學校招生計劃的60%,并向薄弱初中傾斜,確保每所初中學校都能有一定比例的學生進入優質高中就讀;不得跨區域分配指標,防止跨區域掐尖招生。各設區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縮小區域間普通高中辦學水平差距。探索建立城市優質普通高中和縣域薄弱普通高中結對幫扶機制,嚴禁選拔優秀學生搞人籍分離實施“委托培養”等現象,加快實現由跨區域“招好學生”到“送好資源”的轉變。
過去實行跨區域指標到校的地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招生范圍分配指標;暫不具備條件的,圍繞妥善處理好為農村學生提供優質教育資源與防止縣域優質生源過度流失之間的關系,以及避免學區房炒作,積極開展跨區域指標到校招生錄取辦法改革,到2022年秋季全面實現屬地招生。
七、完善隨遷子女考試政策。各地要積極完善政策和措施,努力保障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對回戶籍地參加升學考試的隨遷子女,戶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試報名服務工作,保障隨遷子女能夠在戶籍地順利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
八、全面落實“十個嚴禁”。嚴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組織招生、免試招生、超計劃招生、違規跨區域招生;嚴禁學校間混合招生、招生后違規辦理轉學;嚴禁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以公辦學校名義招攬生源;嚴禁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結果作為招生依據;嚴禁以設置獎金、物質獎勵、免收學費、虛假宣傳等方式爭搶生源;嚴禁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尚未畢業的學生或已被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嚴禁招收借讀生、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嚴禁收取擇校費、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以及跨學期收取學費;嚴禁不按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招生簡章開展虛假招生宣傳,誤導學生及家長;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考“狀元”和升學率。
九、確保積極穩妥實施。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統籌,把規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作為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的重要任務,從本地實際出發,抓緊研究制定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具體方案,進一步規范招生錄取辦法,嚴格審核備案,認真做好招生工作部署。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本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解讀,努力爭取學校、家長、學生和社會的理解支持;對群眾廣泛關注的敏感問題和難點問題,要有針對性地深入細致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要提前認真研判,研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化解風險隱患。
十、強化違規督查問責。各地要按照基礎教育“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切實承擔起舉辦普通高中的主體責任,積極爭取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納入當地黨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圍,教育督導部門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重要內容。要建立違規招生查處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過程監管,設立專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暢通群眾舉報和受理申訴渠道,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規范實施,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對違反“十個嚴禁”的學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原則、堅決查處問責;對民辦高中違反招生規則和招生秩序的,要依照有關規定減少其招生計劃及統籌計劃,并與年檢結果相掛鉤。省教育廳將加強明查暗訪,并接受各地和群眾舉報、監督,一旦查實違規招生行為,首先問責教育主管部門,并取消其當年一切評先評優資格;對于違規招錄的學生,一律不予注冊學籍。各類違規招生行為,我廳將及時通報全省,并抄送當地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和紀檢監察部門。省教育廳舉報電話:0571—88008823。
浙江省教育廳
2021年5月26日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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