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開糾紛迷霧后的思考——校外培訓機構涉訟現狀與對策研究
http://www.wandqa.cn2021年09月18日 09:19教育裝備網
伴隨著家庭教育支出的逐年上升,市場繁榮也帶來了校外培訓的快速發展,甚至陷入一種由熱及亂、亂而失范的亂象,有的甚至“課還沒上,培訓機構已成川菜館”,對教育生態造成嚴重破壞。在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建設新征程中,一方面是讓人民滿意教育的“無訟”愿景,需要加快發展面向每個人、適合每個人、伴隨每個人一生的教育;另一方面又是校外培訓糾紛增速很快的現實,特別是校外培訓機構無序發展,“校內減負、校外增負”現象突出,大力度治理和整頓校外培訓機構是中國教育當前面臨的緊迫難題。
相關案件數量近年直線上升,在2018年之后加速增長
校外培訓機構的涉訟現狀
根據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數據分析,在2021年上半年服務大類投訴中“教育培訓服務”排名第三,與2020年上半年同期相比,投訴比重上升了1.21個百分點,而通過法院的訴訟救濟往往又是當事人的最后選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案例檢索,發現截至2021年7月25日校外培訓機構的一審判決書60732份,雖然是遵循一種商業化市場行為治理的司法邏輯,但實踐中卻是以校內教育的行業標準為重要裁量參照。
首先從時間來看,保持著案件數量自2012年以來的直線上升以及2018年之后的加速增長,這與校外培訓國家治理的程度加強相適應。其次從地域來看,表現為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性之上的訴訟糾紛的極不平衡分布,其中教育資源均等化程度越高,地區整體性涉訟案件越多。再者從管轄來看,呈現出訴訟角色與級別管轄顯著相關的司法樣態,例如基層法院更多承擔由個人擔任原告起訴的案件,中級法院更多承擔由培訓機構擔任原告的起訴案件。最后從身份來看,校外培訓機構多以被告身份應訴,法院判決或是“退回教育服務預付款余額××元”,或是“立即停止使用××進行商業宣傳”,或是“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元”等,校外培訓機構承受著較高的一審敗訴率。
合同糾紛構成了訴訟糾紛最主要類型,群體性糾紛多發
校外培訓機構的糾紛類型
競爭性辦學模式下,校外培訓機構面臨著盲目逐利下的經營困境,主要表現為不規范經營的勞動糾紛、不正當競爭的侵權糾紛、不確定服務的合同糾紛,以及其他諸如借款、抵押、工程等經濟糾紛。
第一,培訓機構教師管理松散、流動性強等問題突出,勞動糾紛構成了校外培訓訴訟糾紛的重要內容。其中,有的培訓機構不按規定簽署勞動合同,雖然是用人單位與招錄人員之間的一種利益共謀,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保險福利等內容模糊也帶來了維權救濟阻力。有的培訓機構不按規定招錄培訓教師,特別是針對“教師資格”的形式要件,大多數校外培訓機構的招聘公告無相關要求,少有的也只是提出“有教師資格的優先”。還有的培訓機構不按規定健全管理機制,例如培訓機構注冊登記中常見的“掛名法人”現象,由此也造成了出資辦學人與辦學資格人身份剝離的法律風險。
第二,侵權糾紛構成了校外培訓市場規范與行業治理的重點內容。其中,一方面是同行間侵犯知識產權的不正當競爭,例如未經許可授權而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樣、標識等進行宣傳。另一方面是培訓機構利用盜版教材、教輔資料的侵權糾紛,例如培訓機構使用不具防偽標貼、水印扉頁等盜版圖書和資料,不僅可能是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主觀過失,甚至還可能是涉嫌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故意。針對培訓機構“僅僅用于教學可免責”的訴訟辯解,法院判斷的核心標準是利用行為的教育目的與非營利性質,因此裁判的基本立場是“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第三,校外培訓的市場行為是以合同為基本載體,合同糾紛構成了校外培訓訴訟糾紛的最主要類型。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調研顯示,自2017年至2020年,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審結校外培訓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被告為同一培訓機構的群體性糾紛多發。有的“因培訓機構關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特別是培訓機構成為注銷企業后,消費者還可能面臨救濟不能的訴訟障礙;有的以“秒懂”“保過”“不過全額退款”等虛假承諾,以及“首發”“金牌”“世界領先”等夸張表述,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欺騙和市場誤導;有的“培訓機構在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情況下簽訂合同”和“在明知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繼續掩蓋事實,收取培訓費用”;還有的培訓機構在辦卡、轉卡、退卡和違約責任等方面,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等。
已從指導性的軟規范調整為管理性的硬約束
校外培訓市場的規范發展
從校外培訓機構自身發展來看,將市場競爭引入教育領域是世界范圍內現代教育改革的一個選擇,適當通過市場調解優化教育資源配置,以達到全面提升教育服務質量的目的,而“規范與控制”也構成了各國政府在培訓機構治理方面的基本立場。基于校外培訓市場化公益框架內的教育本質,資質條件是我國社會力量辦學的首要前提,其中“雙減”文件就明確要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而且這本身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依據。公平競爭是培訓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要環節,要不斷強化培訓機構公平競爭意識,引導其遵循教育規律與學生特點進行知識產權創新,推動形成崇尚、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管理機制是培訓機構長效經營的根本保障,強調依法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其中從事學科類培訓的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從事非學科類培訓的應當具備相應行業能力,以及辦學過程中按照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等規范培訓行為。
從行政協同有效管理引導來看,其實在傳統意義上,教育系統更多是遵循一種校外培訓外部治理的行為邏輯,例如教育部2015年印發實施《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就試圖通過規范學校和老師行為等切割其與培訓機構的利益關聯,但是后期也經歷了示范性政策向規范性政策的調整。首先是組織上設立專門機構,強化教育行政執法權。例如,教育部先設立校外教育與培訓監管處,再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而后北京、天津、山西等省級教育部門也都紛紛設置了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處,不斷將指導性的軟規范調整為管理性的硬約束。其次是形式上推廣示范合同,推動培訓糾紛源頭治理,明確要求培訓機構全面使用示范合同;內容上細化服務標準,全面規范培訓機構行為,例如對校外培訓收費周期進行限制、收費過程進行監管等;收費上實行政府指導定價,針對線上和線下以及不同班型,分類制定標準課程時長的基準收費標準等。最后是監管中發揮協同優勢,綜合運用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執法、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秩序維護、城市管理部門綜合管理和人社部門勞動監察職能等,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經營宣傳、行業競爭與用人規范等進行有效監督,通過推廣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等規范市場發展。
從社會理性對待校外培訓來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心與支持,呼吁家庭選擇不盲從。一方面是要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重視家風建設和家庭熏陶,警惕很多家長“花錢給孩子報校外培訓班就是盡了做家長的義務”等錯誤思想。另一方面是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訓在青少年成長成才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立足全面發展的培養理念,尊重孩子個人實際與興趣愛好,合理安排校外培訓。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整體提升學校辦學能力。例如北京市探索實踐校長教師交流制度,持續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成果;遼寧省建立中小學教師“雙減”工作承諾制,提升學生課堂學習效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就將巴里坤冰上項目、足球等體育活動、社團活動納入課后服務,切實增強課后服務的吸引力與獲得感,科學統籌課后服務,結合地方特色進行個性化設計。
營造社會育人新風尚,努力消解校外培訓糾紛。規范社會力量參與國家教育事業,強調“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防止曲解規定以規避校外培訓治理;鼓勵全面協調發展校外培訓事業,積極引導體育類、藝術類和科技類等校外培訓多元發展;抵制販賣焦慮影響正常教育秩序,例如制作和播放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規廣告等。
(作者系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浙江省法治教育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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